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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告 政策文件
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、国资委、城发投集团关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文件精神,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工作透明度,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,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,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,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 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。各部室、各子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第四条 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
第五条 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第二章  公开内容

第六条 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
(一)企业基本信息;

(二)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;

(三)重要人事变动;

(四)重要岗位招聘;

(五)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,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;

(六)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
(七)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

(八)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第七条 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;

(二)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、调查、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;

(三)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、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、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;

(四)企业与相关方达成保密协议式条款的约定信息;

(五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。

第三章  公开形式

第八条 各部室、子公司对于公开的信息,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:

(一)门户网站、信息公开专栏;

(二)文件、情况通报会、座谈会;

(三)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杂志等;

(四)新闻发布会等;

(五)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。

第四章  公开程序

第九条 信息公开遵循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信息公开主体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。

第十条 由集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公开的内容、形式、载体、公开时间和频次及责任部门等,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。

第十一条 各部室、子公司要安排专人通过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公开的意见、建议,并认真梳理研究,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,并将结果沟通反馈。

第十二条 要及时将公开的信息资料整理归档,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。

第十三条 经常性的工作要坚持定期公开,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;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;与公开信息相关的内容同步公开。

第五章 监督检查

第十四条 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部室、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,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通报批评、责令改正,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,造成严重影响的,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
第六章 附则

第十五条 本制度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试行一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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