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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国资委、城发投集团关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文件精神,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,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,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 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,是指公司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  公司总经理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。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,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第四条  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及时的原则。

第五条  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。

第二章 公开内容和形式

第六条  公开的信息内容,重点包括以下方面:

(一)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业务范围、办公地址 、主要领导姓名及职务;

(二)企业思想和企业目标;

(三)公司各部门工作动态及业务信息;

(四)员工招聘及录用情况,干部任免情况;

(五)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。

第七条  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;

(二)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、调查、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;

(三)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、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、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;

(四)企业与相关方达成保密协议式条款的约定信息;

(五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。     第八条  企业信息公开,可采用如下方式:

(一)对内公开:通过文件、情况通报会、座谈会等形式公开。

(二)对外公开:通过公开栏、公示板、简报、明白纸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。

第三章  公开程序

第九条  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

第十条  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己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综合事务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四章  监督检查

第十一条  综合事务部负责对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门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
第十二条  公司各部门实施信息公开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第五章  附 则

第十三条  本制度由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 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试行一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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