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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城投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国资委、城发投集团关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文件精神,打造阳光国企,实现信息公开,提高工作透明度,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,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第三条 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第二章 公开内容和形式

第五条 公开的信息内容,重点包括以下方面:

(一)企业基本信息;

(二)公司治理及组织架构;

(三)重要人事变动;

(四)重要岗位招聘;

(五)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;

(六)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;

(七)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
(八)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

(九)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第六条 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;

(二)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、调查、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;

(三)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、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、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;

(四)企业与相关方达成保密协议式条款的约定信息;

(五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。

第七条 公开的形式

(一)对内公开:通过文件、情况通报会、座谈会、橱窗等形式公开。

(二)对外公开:通过公开栏、公示板、墙报、明白纸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。

第三章 公开程序

第八条 信息公开遵循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信息公开主体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。

第九条 由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政务公开内容,规范公开的内容、范围、方式和时限等。

第十条 依照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的公开内容,公司拟定信息公开具体规范性文件,上报集团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。

第十一条 通过设置意见箱、开通举报电话、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,广泛收集对信息公开的意见、建议。公司要明确专人负责筛选和整理,认真分析研究,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,并将结果沟通反馈。

第十二条 信息公开内容及时上报公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三条 对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及时整理和立卷归档,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公开时间要做到“三个统一”,即与公开内容相统一、与群众要求相统一、与事项发展时间相统一。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,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;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;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;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内容同步公开。

第四章 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

第十五条 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的日常运行工作。信息公开主体发现已发布信息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和更正。

第十六条 对违反本办法,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义务或程序的行为,给予通报批评、责令改正,情节严重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酌情纳入考核并依法、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。

第五章 附 则

第十七条 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试行一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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